第八章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节 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及应用
一、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来源(★)
我国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汇人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第一个渠道: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时候,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给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个渠道: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与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系统对接,可以采集诸如居民身份信息、个人手机费、社保金等非银行系统信用记录情况。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照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于同一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只是进行客观展示,不做任何修改。因此,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赖于数据提供者数据的准确性。
二、个人征信系统录入流程(★★★★★)
(一)数据录入
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各机构录入人员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录入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录入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购房信息等。录入人员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系统可自动生成征信数据的机构则无须人工录入。
(二)数据报送和整理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
征信服务中心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商业银行如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将立即进行更正。
(三)数据获取
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端口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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