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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试资料: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4-3-26

  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列举项目——全额扣除法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考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进行的下列捐赠中,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B.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D.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正确答案』BCD

  【考题·单选题】(2011年)郑某2011年3月在某公司举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得奖金12 000元,领奖时发生交通费600元、食宿费400元(均由郑某承担)。在颁奖现场郑某直接向某大学图书馆捐款3 000元。已知偶然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郑某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

  A.0      B.1600

  C.1800     D.240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偶然所得按收入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非公益性的直接捐赠税前不得扣除。应纳税额=12000×2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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