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6.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①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②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③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④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事先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①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②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③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
④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5%以上;
⑤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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