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2-15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非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法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取得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8.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人发〔1996〕116号和人发〔1999〕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者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注: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含党校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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