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8
劳动仲裁
(一)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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